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

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
  


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2000年5月9日

  现发布《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东生

  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全市的依法行政进程,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实现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法行政,是指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行政机关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针对不特定事项设定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第七条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就特定的人和事作出的具体的可以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
  (一)依法颁发或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的行为;
  (二)依法免除或改变相对人法定义务,确认权利、权利能力或法律事实的行为;
  (三)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或剥夺相对人权利、权利能力的行为;
  (四)依法对相对人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
  (五)依法发给或拒绝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障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行为;
  (六)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七)其他影响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行为。

  第八条 依法行政工作实行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市政府所属执法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事项,并对本系统和所属机构的依法行政工作实施监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依法行政工作的办事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级和下级依法行政的各项法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指导、监督下,依法履行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列席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市、县(市)、区长办公会议。各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本部门涉及行政执法事项的办公会议。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法制机构应为本级人民政府及本部门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提供法律依据,承担政府和本部门依法行政的规划、协调、服务和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所属部门应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行政工:作的情况,及时办结本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来的议案。

  第十一条 依法行政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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