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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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63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7]第54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电信业务经营管理办法》等22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11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沪府发[1994]48号    

1994年11月3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交流服务行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指为用人单位与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之间的双向选择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或者事业单位。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

  第四条 (人才交流服务活动的原则)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和个人择业自主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交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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