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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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91年修正)

1989年3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1年12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地区和高桥、安亭、桃浦工业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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