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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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沪财法[2007]第61号),此文件第五、六、七、八、九、十、十二、十三条已被废止。
根据《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 (沪财法[201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98]47号

1998年6月10日

各区、县财政局,浦  东新区财税局:

  根据国税局国税发[1997]176号《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精神,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沪府发[1997]48号《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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