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律商网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沪府发[1995]51号    

1995年8月16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提高上海港口货物通过能力,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上海港口货物疏运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疏运,是指货物在卸入港口库场后,超过或者未超过港存期的港口货物过分集中时,由上海港务局组织港埠企业将货物运到港外库场的措施。  
  港外库场是指经上海港务局核定的在港区外承接港口疏运货物储存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疏运原则)  
  上海港务局实施疏运,必须以港口货物过分集中,超过港埠企业的库场额定堆存量并影响港口待卸船舶的接卸为前提。  
  对不具备上述前提堆存在港区的货物,上海港务局不予疏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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