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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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沪府发[1992]39号    

1992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对外劳务合作的发展,简化劳务人员出国审批手续,加强对外派劳务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办发[1990]71号文件精神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本市经营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企业(以下称外派单位)与外国政府有关机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组织我国的工人、农民、海员、厨师、医护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等(以下称外派劳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劳动服务、收取劳务费的经济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对外劳务合作的形式包括:  
  (一)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由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并由外派单位负责合同实施。  
  (二)对外劳务合作合同由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并由外派单位委托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负责合同实施。  
  (三)由实施单位招揽对外劳务合作业务信息,交由外派单位与外方签订对外劳务合作合同,办理出国手续,并由实施单位负责合同实施。

  第四条 本市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符合我国外交及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政策,并参照国际惯例;  
  (二)遵守劳务输入国和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三)平等互利,守约保质;  
  (四)有助于发展国家之间友好合作关系;  
  (五)遵守经贸部制定的有关国家和地区的工资标准,不得互相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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