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1991年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1]第43号
1986年12月23日
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1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991]第43号令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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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1]第43号
1986年12月23日
1986年12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1年2月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991]第43号令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依照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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