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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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有线电视管理办法》等2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鼓励外商投资浦东新区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0]第35号

1990年9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加快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鼓励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新区举办下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并给予优惠:
  (一)兴办生产性企业,特别是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二)按新区统一规划,带项目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三)从事能源、交通等项目建设。

  第三条 允许外商在新区投资兴办第三产业。但外商投资兴办金融和商业零售等企业,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 在新区设立保税区。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外商在保税区内开设贸易机构,从事转口贸易以及为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代理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进口和产品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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