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

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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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等70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上海市外债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1990]第31号

1990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债管理,确保本市借用外债的规模适度,债务结构合理,资金投向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外维护国家信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债,是指:  
  (一)国家有关部、委及各非在沪的国内金融机构向境外筹借,转贷给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使用,并由本市负责偿还的外汇债务。  
  (二)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作为借款人向境外筹借,并由其本身承担偿还义务的外汇债务。  
  (三)其他以非借款方式产生的,由本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承担偿还义务的外汇债务。

  第三条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对外债按照统一政策、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加强协调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计划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外债借、用、还的综合管理,协调和指导各外债归口管理部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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