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农发[2016]2号),此文件已失效。
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市发[2004]10号
2004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现代化进程,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简称《指南》)。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批发市场加强建设和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包含农产品批发经营业务的其他市场。
第三条 本指南用辞定义如下:
(一)农产品:指粮油、蔬菜、瓜果、畜产品、水产品、调味品、花卉、茶叶、种子、饲料等农、牧、渔业产品及其加工品。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要进行前款所指农产品现货集中批量交易的场所。
(三)农民:指直接从事本指南所称农产品生产的自然人。
(四)农民团体:指依法成立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
(五)农业企业:指从事本指南所称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经济组织。
(六)交易商:指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农产品供应、贩运、销售的个人或组织;也包括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协助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一定数额手续费的经纪人。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设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从当地的农产品商品货源及其流向、居民消费需要、经济发展和区位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讲求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第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公共事业,以服务农业、农民和城乡消费者为宗旨。
......
根据《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农发[2016]2号),此文件已失效。
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农市发[2004]10号
2004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现代化进程,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简称《指南》)。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批发市场加强建设和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包含农产品批发经营业务的其他市场。
第三条 本指南用辞定义如下:
(一)农产品:指粮油、蔬菜、瓜果、畜产品、水产品、调味品、花卉、茶叶、种子、饲料等农、牧、渔业产品及其加工品。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要进行前款所指农产品现货集中批量交易的场所。
(三)农民:指直接从事本指南所称农产品生产的自然人。
(四)农民团体:指依法成立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
(五)农业企业:指从事本指南所称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经济组织。
(六)交易商:指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组织农产品供应、贩运、销售的个人或组织;也包括在农产品批发市场上协助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收取一定数额手续费的经纪人。
第二章 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条 设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从当地的农产品商品货源及其流向、居民消费需要、经济发展和区位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讲求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第五条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公共事业,以服务农业、农民和城乡消费者为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