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2000]第83号

2000年12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  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  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 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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