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3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修订)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2010年12月23日

  (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工程保护与管理
  第三章 防洪与清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保障城乡人民生活用水,确保首都防洪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包括河道、湖泊、防洪排涝工程,水库、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农田排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力发电工程以及附属于上述工程的土地、山场和设施,均按本条例管理。

第三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水利工程的主管机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县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水利助理员,负责本乡(镇)管辖的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水利建设、管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资金,应占市和区、县、乡(镇)财政年度预算的适当比例。
  实行计划供水,有偿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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