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律商网注]
根据《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

2016年7月30日

  (1993年9月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午4月2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6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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