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1991年9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确核定企业名称,保护企业名称的专用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一律按《规定》和本通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二、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凡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核定,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或近似。冠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包括州,下同)、县(包括旗、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核定,在本行政区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姆相同或近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已经登记注册,使用“中国”、“中华”,冠以“国际”、“全国”、“国家”,或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应按照《规定》和本通知精神,在今年年底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核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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