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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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政文[2019]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政文[2012]71号

2012年4月13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都已下发施行。为进一步妥善衔接《条例》和《办法》修改前后的相关政策规定,贯彻实施好《条例》、《办法》,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伤认定
  (一)三明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承担三明市区内市属以上用人单位以及在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受理、调查取证和工伤认定决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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