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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益政发〔2018〕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益政发[2013]13号
2013年6月6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资阳区和赫山区(含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所辖范围)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费,按市人民政府其他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湖泊水面和水库水面、滩涂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村为单位划分,资阳区区域划分两个区域(片),赫山区区域划分三个区域(片),具体区域(片)名单附后(见附件2、附件3)。
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
......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益政发〔2018〕1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资阳区赫山区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益政发[2013]13号
2013年6月6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资阳区和赫山区(含益阳高新区、东部新区所辖范围)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费用之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费,按市人民政府其他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湖泊水面和水库水面、滩涂等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非线性工程跨区域(片)征地时,可按适当从高原则执行同一补偿标准。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可参照执行征收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对国家和省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省、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地补偿区域(片)以村为单位划分,资阳区区域划分两个区域(片),赫山区区域划分三个区域(片),具体区域(片)名单附后(见附件2、附件3)。
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有关补偿标准的通知》(益政发[2008]2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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