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3年6月2日

  2013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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