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3]106号

2013年5月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区四园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兴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规范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依据是:《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08]48号)、《泰兴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泰政发[2008]4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专项资产以外的单位账面价值在5000元以下(或一次性批量2万元以下)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备案。
  市财政局负责办理的资产处置事项:
  (一)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二)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以及单位账面价值5000元以上(或一次性批量2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
  (三)经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四)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资产处置及跨部门资产处置;
  (五)市属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由非经营性转作经营性对外出租处置;
  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单项5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需报市政府同意。

  第四条 市财政局办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流程是: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局审批→评估备案→资产处置→收入收缴→系统核销→立卷归档。

  第二章 单位申报

  第五条 单位申报是指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对产权清晰、符合财政部门规定处置范围的拟处置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或财政局提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报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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