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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2012年5月2日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
根据《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将第七条第三项修改为:“有效组分、理化性质及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鉴定报告,或者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菌种)鉴定报告,微生物发酵制品还应当提供生产所用菌株的菌种鉴定报告。”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2012年5月2日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管理,保障养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饲料,是指我国境内新研制开发的尚未批准使用的单一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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