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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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第86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工商法字[2004]第9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5]第47号

1995年12月21日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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