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98号
2008年7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2号),设立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一、职责调整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具体包括: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发展新能源和能源行业节能的政策措施;开展能源国际合作。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三)将原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能源局。
(四)加强对能源问题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研究,拟订能源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标准并组织落实,提高国家能源安全的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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