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国发[2007]36号

2007年11月17日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令第369号)、《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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