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节减行政经费的通知

1985年2月28日

  近几年来,各级行政经费不断增加。一九八三年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二十一,一九八四年又比上年增长百分之二十八,大大超过财政收支的增长幅度。行政经费占国内财政支出的比例,一九八二年为百分之七,去年已提高到百分之八。行政经费猛增的情况如不严加控制,不仅增加国家财政开支,不利于“四化”建设,而且还会助长官僚主义和铺张浪费等不正之风,影响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国务院认为,这种情况不能再继续下去,应当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控制,以巩固和发展大好形势。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压缩行政经费。一九八五年的行政经费预算,从中央到地方,都削减百分之十,节省下来的钱归各级财政。各个单位的具体压缩比例,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述总的要求自行确定。

  二、严格控制行政编制。各地区、各部门的行政编制人数,除国务院已经批准的以外,今年不再增加。批准的编制尚未满员的,非因工作急需,今年尽量不增加,或者少增加。超过批准编制的人员,不再核拨公用经费。对现有临时性、附属性的机构,要认真进行清理,该合并的合并,该撤销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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