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国函字[1983]28号
1983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
......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国函字[1983]28号
1983年3月15日
第一条 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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