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

1982年3月18日

  为了贯彻执行调整经济的方针,引导社队企业健康地向前发展,社队企业工商税收办法必须进一步改进。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社队企业生产销售的烟、酒、糖、棉纱、手表、钟、鞭、炮焰火、电子产品、自行车、缝纫机、塑料制品、焚化品、化妆品、丝绸、化纤纺织品、油漆、家用电器(包括电风扇、电烘箱、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钢木家具、皮革制品(不包括车马挽具)、橡胶制品,一律按照统一的规定征收工商税,不给予减税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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