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物价、整顿议价的通知
1980年12月7日
最近一段时期,市场上随意提价、变相涨价、哄抬议价的情况比较严重,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今年四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精神,稳定经济,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在全国各地的零售价格,一律执行国家的规定,不得提高。十二月一日以前按照物价管理权限规定有关部门已发调价通知的,按原通知继续调整。
二、各种议价商品,在全国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工矿区、县城和县以下城镇的零售价格,一律按一九八○年十二月七日的价格出售,只能降低,不许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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