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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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情况和意见报告的决定》 ,此文件已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

1952年8月9日

  (1952年2月22日政务院第一百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 1952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52年8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纲要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各民族自治区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统为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并受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三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现阶段团结奋斗的总道路,各民族自治区人民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须遵循此总道路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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