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3号

2017年10月1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9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许达哲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现行省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3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

  1. 《湖南省气象台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2. 《湖南省工业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暂行规定》
  3. 《湖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4. 《湖南省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5. 《湖南省能源利用监测暂行规定》
  6. 《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7. 《湖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8.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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