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0]10号

2000年12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计委)、交通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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