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

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
  


关于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的意见

阜政发[2012]6号

2012年1月11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加快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1.建立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专项资金。市及三区财政每年拿出2000万元,各县(市)拿出500万元,设立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贴息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
  2.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争取上级转移支付的涉农、科技、就业、培训、工业发展等资金,向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倾斜。农业产业化政策性奖补资金向吸纳返乡农民工数量多、带动农民增收作用较大的农业龙头企业倾斜。

  二、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3.放宽产业限制。鼓励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领域。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收购、参股、持股等方式参加国有企业的改制或重组。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或领域,一律允许返乡创业就业农民工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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