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03]11号

2003年9月21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益阳市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市直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市场就业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理顺市直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

  第三条 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和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应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按有偿方式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努力做好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市直国有企业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按下列标准进行经济补偿或一次性安置。
  (一)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最多不超过36个月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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