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1999]13号

1999年11月29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属农(渔)场,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1999年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二)强制推行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
  (三)属地管理原则;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原则;
  (五)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统筹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本市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均属本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和对象。
  市属农(渔)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块包干,独立核算。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两级为统筹单位,逐步过渡到市统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由原市行政医保中心管理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及益阳中心城区内中央、省、市属企业及其职工,朝阳开发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

  第三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在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私营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四)国有企业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
  (五)职工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六条 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的工资额,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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