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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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1988年4月13日

  (1988年4月1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
  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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