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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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1986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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