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97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1997]第236号

1997年11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合伙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合伙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五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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