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政发[2013]3号
2013年2月1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切实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和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2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一)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任期目标、绩效管理考核评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加强政策支撑和经费保障。要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机制,至少每半年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和重点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及时制定消防工作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每年,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都签订了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要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年底,市政府将对照责任书内容对各地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二)加强部门依法监管。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抓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要结合系统行业特点,制定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教育培训、督促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安全责任。要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联合监管、信息互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部门依法监管的合力,提高社会消防综合管理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全警消防、多警联动”、“巡防一体,防消结合”的消防检查、执法工作机制,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配备消防协管员,主动发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主力军作用,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建立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全面推进社会单位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建设。要推广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变更、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申报”制度,及时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确立、变更,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情况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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