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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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4号

2000年1月13日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认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资格,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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