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 (汇发[2020]1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2013]15号

2013年4月23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等,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进行全面修订,形成《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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