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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2010年12月31日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市、区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
(八)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
(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福建省相关授权及规定,制定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先行先试和金融改革试点政策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不得相互抵触;
(二)依照本机关法定职权制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为本机关设定权力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义务、限制权利;
(四)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规定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五)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合理、适当,不得显失公正、公平;
(六)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
根据《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2010年12月31日
《厦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赐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下列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所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一)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以及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统称政府部门)或者派出机关名义发布的文件;
(三)市、区政府部门发布的文件;
(四)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发布的文件;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文件。
第三条 行政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一)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
(二)人事任免的通知;
(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
(四)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
(五)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以及行政处理决定;
(六)会议纪要;
(七)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规程);
(八)阶段性专项整治方案、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以及年检、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
(九)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
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授权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福建省相关授权及规定,制定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先行先试和金融改革试点政策的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相一致,不得相互抵触;
(二)依照本机关法定职权制定,不得超越法定权限;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为本机关设定权力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追加义务、限制权利;
(四)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规定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五)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合理、适当,不得显失公正、公平;
(六)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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