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1]267号
2011年11月23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推动全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11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基本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倡导诚信经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行为;坚持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通过发展家庭服务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服务,带动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扩大服务消费;坚持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努力吸纳更多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妥善处理好家庭服务机构、家庭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好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目标任务。到2012年,形成完善的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到2015年,建立科学合理的行业规范和标准化体系,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共同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家庭服务供给与需求基本平衡;从业人员数量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不断提高,家庭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3.制订实施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及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制订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辖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制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4.明确重点发展业态。研究制订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不同时期发展重点及支持方向。适应人口老龄化和生活节奏加快的趋势,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加快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家庭教育等业态,逐步发展面向农村尤其是中心镇的家庭服务。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满足城乡、区域、家庭之间不同的消费需求。
5.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积极发展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家庭服务业。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利用自身优势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鼓励家务劳动社会化,积极扩大家庭服务需求。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家庭服务业发展空间。
6.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按照省统一部署,设立全市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平台、社区信息服务平台等信息服务资源的作用,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资源共享。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捷、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底前,全市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并向下延伸服务。
7.发挥社区和行业协会作用。实施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将洗染、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其中。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社区居民自治组织为家庭提供信息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在开办经费、办公场地、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扶持,为协会开展工作提供有利条件。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订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技能比赛、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行业统计、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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