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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此文件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补充意见部分第二、三条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212号
1988年12月27日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关于印花税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本市房管部门发给承租户保存的《租用公房凭证》,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承租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可不贴印花。
......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5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8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此文件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已被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补充意见部分第二、三条已被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1988]212号
1988年12月27日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关于印花税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本市房管部门发给承租户保存的《租用公房凭证》,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承租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可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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