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2012年6月19日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及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且屠宰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除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实现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实行生猪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和定点屠宰分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

  第八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 有依法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五) 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 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七)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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