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政发[2011]52号

2011年5月6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民间投资不断发展,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民间资本拓展新的投资领域,扩大民间投资在各行业和产业中的投资份额和所占比重,使民间投资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拓展民间投资的领域
  推进公平准入,实行同等待遇。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公路、铁路、民用机场等交通设施投资。建立收费补偿机制,实行政府补贴,通过业主招标、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农田水利、跨流域调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可再生能源电站建设和勘探、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增值电信业务。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矿产外,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探明的矿产资源依法享有优先开采权。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招标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已关闭或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享受相应的政策性住房建设政策。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支持民间资本兴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及公共实训基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鼓励民间资本从事广告、印刷、演艺、娱乐、文化创意、文化会展、影视制作、网络文化、动漫游戏、出版物发行、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等活动,建设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建设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从事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活动。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和重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社区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或参股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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