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2010年9月15日

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直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涉农专业学生 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10]53号)精神,自治区决定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免除学费。现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落实,确保免学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物价局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涉农专业学生 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免学费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10]5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是包括初中毕业起点和高中毕业起点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免学费对象是我区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涉农专业学生、特定人员以及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五条 因教育部在2010年对《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进行了修订,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使用新专业目录进行招生,为保证免学费政策对专业覆盖的延续性,2010年秋季学期前招收的在校生按旧专业名称、2010年秋季学期起的新生按新专业名称分别确定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2010年秋季学期前招收的在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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