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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年3月27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 本市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税务机关申诉或者检举。
市税务机关对申诉或者检举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六条 听证由拟作出本办法第四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组织。
......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年3月27日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听证程序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条 听证程序实行告知、回避制度,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 本市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市税务机关申诉或者检举。
市税务机关对申诉或者检举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六条 听证由拟作出本办法第四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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