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

主席令[1992]第61号

1992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92年9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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