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律商网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 ,此文件已被废止。

银团贷款暂行办法

银发[1997]415号

1997年10月7日

  第一条 为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充分发挥金融整体功能,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点项目服务,促进企业集团壮大和规模经济的发展,分散和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团贷款是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

  国内银团贷款的参加者为境内中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 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银团贷款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和投资计划等问题时,有关方面应积极给予支持和解决。

  第四条 银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人民币贷款和外币贷款。

  第五条 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参加银团贷款的金融机构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并按出资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六条 银团贷款要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人民银行要积极为银团贷款筹组创造条件。

  第七条 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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