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规范并加强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增强服务供给能力,适应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医发[2006]240号)精神,结合广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求,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试行)》,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联系(联系人:尹丽婷,联系电话:81082382)。

  附件1:广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试行)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筑与环境
  (一)符合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的人性化环境要求,因地制宜绿化、美化。
  (二)在儿童保健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三)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布局合理。
  (四)房屋建筑设计的有关内容和室内装修应符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医疗用房、公用门廊、地面、墙面等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出入口、坡道、厕所等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并应有防滑措施。坡道、厕所等应设置扶手。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医疗用房有条件者应设电梯。
  (五)对废弃物的处理应做出妥善安排,并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医疗废物和污水进行管理。应及时将医疗废物送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本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按照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洁污、医患路线清楚,避免交叉感染。
  (六)主要业务用房应配备空调设施(如是中央空调应为非风道式)。供水、供电、制冷、消防等设施齐全。

  三、功能分区与科室设置
  功能分区应满足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与社区基本医疗服务要求,体现保护服务对象隐私的要求,流程规范,有明显的导向标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分为诊疗区、预防保健区和行政后勤区。预防保健区应为相对独立区域,宜设单独通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功能分区、面积表见附件1-1)
  (一)诊疗区应设置全科诊室、中医诊室、治疗处置室、护理区、康复区、感染性疾病接诊室、抢救室、功能检查室、预检分诊室(台)、家庭医疗服务室、中西药房、医技科室、消毒供应室(如果不设消毒供应室,消毒物品必须由已通过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合格的消毒供应室、中心提供,并设无菌物品存放间)。
  (二)预防保健区至少应设置预防接种室、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计划生育指导室、健康教育室、精神病防治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计划免疫接种室应按照《广州市预防接种门诊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进行建设。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合法的执业资格,并按要求设置计划生育手术业务用房。

  四、床位
  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床位。每个中心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五、人员
  (一)辖区每万人口配备5名执业医师(含中医、公共卫生医师等),其中至少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全科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其中至少具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二)每个中心至少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和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各1名;至少有3名公共卫生执业(助理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人具有中级以上任职资格;至少配1名公共卫生类的妇幼保健医师。
  (三)其他人员按需配备。检验、药学、放射等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相应卫生技术职称,其中检验、药学至少有1人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四)设病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5张病床至少增加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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