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闽政〔2024〕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84号

2010年6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意见

  省工商局

  (二○一○年六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大力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总量持续增长,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进福建发展和海西建设,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大力推动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发展
  (一)暂停征收企业年度检验费。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福建省内各类企业暂停征收工商企业年度检验费。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放宽集团登记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拟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其投资人(经营者)、住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相同并已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允许新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使用已注销的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原相关前置许可有效证件予以认可。
  (三)支持内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宽出资方式。允许企业在增资后货币出资金额累计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条件下,全部以股权、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方式办理增资。支持企业通过专项审计解决历史遗留的实物出资问题,凡2005年底前设立的内资企业,其股东以实物出资且已实际移交、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实物出资产权过户手续的,企业可凭专项审计报告和股东会确认权属关系已转移的决议办理实物出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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