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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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决定》 (闽政[2018]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政[2010]11号

2010年4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用海,规范海洋开发活动和秩序,鼓励和引导投资者从海湾内转向海湾外填海造地,保障加快海西建设的土地资源需要,现就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编制填海造地规划
  (一)充分做好填海造地的前期论证。填海造地是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必须在充分调查评价的基础上,采用数学模型研究或物理模型试验等科学手段,对工程附近海域水动力要素变化及周边环境影响等进行科学、综合的论证,编制全省填海造地规划。填海造地规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防护林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二)严格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进一步加强全省主要海湾的数模研究,对已确定海湾内可围填的区域,必须确保填海造地符合数模研究成果的要求,并尽量采用透水平面设计,保证水循环。对数模研究成果中列为不宜围填的区域,不得受理填海造地项目申请;对已批未建的湾内项目,不适合填海造地的,要制定用海置换政策,引导向湾外转移。
  (三)鼓励海湾外填海造地。发挥我省湾外海域自然区位优势,选择对海洋环境影响小、相邻陆域基础设施条件好的区域,优先规划,鼓励投资。继续完善全省湾外填海造地备选区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交通发展、城市建设等规划的衔接。按照保护海岸线曲折度和防灾减灾的要求,采用建设人工岛和在突出部位组团式填海造地,增加人工岸线。
  (四)促进集中集约用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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